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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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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工程施工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只有以下几个不一样,其余的和工业企业的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及核算内容是相同的4401工程施工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进行合同建造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三)合同完工,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4402工程结算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工程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4403机械作业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造承包商)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小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三、机械作业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二)期(月)末,小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二、项目自筹资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自筹资金包括企业现有盈余和股东注资两个方面,会计人员一般计入“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对于项目自筹资金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写?

项目自筹资金的会计分录

在专项中,收到自筹资金:

收到预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集资建房款

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职工集资建房专项

正常情况下,自筹的资金是要还的,那就要通过往来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企业自筹资金应根据不同的筹资渠道计入不同的科目

1、投资者投入的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从银行借入的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3、发行股票进行筹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自筹资金的核算

自筹资金主要看是通过什么渠道道筹集的,一般分为:企业资本和债务规模和构成。企业资本主要是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债务规模和构成主要是指企业的应付账款其中包括短期、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及应付债券。自筹资金的入账核算:股东增资,计入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借款,计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短期无息资金拆借,计入其他应付款等。

资金的分类方式

按分配的形式,可分为通过财政收支形式而分配的财政资金和通过银行信贷形式而分配的信贷资金。

按用途可分为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

关于单位集资的涉税事项你都了解吗

2015-07-29 12:18·会计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因此,贵公司未代扣代缴员工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对贵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责成贵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贵公司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事项

首先,贵公司支付利息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次,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项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贵公司支付个人利息,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贵公司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发票或者相关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个人开据的收据,实务中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有一定风险。

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假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贵公司按10%向员工(非股东和关联方)支付利息,贵公司取得利息支付合法有效凭证,则超过6%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如贵公司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则利息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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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的会计科目
发布人:6660299 发布时间: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