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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建筑工人,如果您希望寻求媒体的帮助来曝光工资拖欠问题并寻求解决办法,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途径:
1.电视台:您可以联系电视台的新闻部门,尤其是那些关注民生问题的节目或栏目,如社会纪实类节目或调查报道。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希望得到他们的关注和支持。
2.广播台:类似于电视台,广播台也有关注民生问题的节目,如新闻述评或民声热线。您可以尝试与广播台的新闻部门联系,反映您的问题。
3.报纸和杂志:一些报纸和杂志设有关注社会问题和民众权益的专栏或版面。您可以尝试联系当地报纸和杂志的新闻部门,说明您的问题,并寻求他们的报道。
4.网络媒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新闻媒体转向在线平台。独立的新闻网站、公众号或社交媒体账号可能关注民生问题和曝光事件。您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社交平台寻找这些媒体,并主动联系他们。
请注意,不同媒体机构的运营理念和关注点可能不同,并非所有记者媒体都愿意免费帮助曝光问题。在联系媒体之前,建议您准备好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工资拖欠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和联系方式,以便更有效地与媒体沟通合作。
单位拖欠工资,找记者采访也是一种途径,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是可行的。
1、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应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索赔。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YMG全媒体记者任雪娜
劳务公司从建筑公司处承包了工程,5名农民工从事完安装工作后却遇劳务公司拖欠工资,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建筑公司先行清偿呢?近日,芝罘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清偿,并且先行清偿责任不因已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而免除。
农民工为讨薪将总包和分包单位告上法庭
某劳务公司从某建筑公司处承包了一项工程,并雇用王某等5名农民工从事给排水工程的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某劳务公司给5名农民工出具了欠款证明,详细列明了欠款金额,并加盖了公司公章。然而,在追索工资的过程中,尽管某建筑公司先行向5名农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资,但剩余部分仍未支付。于是,5名原告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某劳务公司声称5名原告并未受其指派从事劳务,且对他们的具体工资和考勤情况不清楚。同时,某劳务公司认为某建筑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未付清,因此应由某建筑公司先行垫付。而某建筑公司则否认雇用了5名原告,并称虽然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合同》,但实际上已经超付了工程款。此外,某建筑公司认为5名原告索要的是劳务费,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况,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总包单位先清偿再追偿
法院审理该案的争议焦点为:5名原告在涉案工地提供劳务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被拖欠的劳务费金额是否正确;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先行清偿义务。法院审理认为,5名原告受雇于某劳务公司在涉案工地从事给排水工程工作,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5名原告出具载明每个人劳务费数额的工资证明。证明中明确注明了5名原告的工作天数、工资标准及劳务费数额,且该公司在证明中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该证明内容的确认,故法院认定5名原告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及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清楚,具体数额明确,某劳务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某建筑公司系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将工程内的给排水及采暖分项工程的预留安装调试等分包给某劳务公司,系合法分包,5名原告系某劳务公司招用的农民工,其主张的劳务费系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某建筑公司应当对某劳务公司拖欠5名原告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先行清偿责任不因施工总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而免除。
法院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5名原告劳务费及利息;被告某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劳务公司追偿。
总包单位不能以已支付完工程款为由免除先行清偿责任
法官表示,制定和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该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规定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否则要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该责任系法定责任,并未有相应的除外情形,亦不以过错为前提条件。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并不是免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义务的法定事由。只能在其承担完清偿责任后,在清偿范围内向分包单位依法追偿。
责任编辑:张孙小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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