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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户外弱电哪个单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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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规范公用电话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商店、车站、机场、医院、宾馆、饭店、码头、旅游点、学校、城市道路和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通话费的各类电话装置。第三条 成都市电信局负责本市城区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各县(市)邮电局负责本辖区内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规划、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市容环卫、市政工程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建设管理、规划部门制定本市公用电话发展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用电话由公用电话管理部门所属的公用电话分局或其他机构经营,公用电话分局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

  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应按服务区域,本着方便公众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夜间应急公用电话。第五条 设置公用电话亭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

  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公用电话亭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应自行拆除。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公用电话亭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协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代办公用电话业务,应向公用电话分局提交书面申请。

  公用电话分局受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公用电话代办户)代办申请后,应根据公用电话分期实施计划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条件设置公用电话的,公用电话分局发给《公用电话代办证》。

  获准开展公用电话业务的公用电话代办户,应与公用电话分局签订代办公用电话协议书。协议期满需继续代办的,应在期满前十五日签订续办协议书。协议履行期内需变更名称、迁址、停办的,应向公用电话分局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取得《公用电话代办证》或代办协议期满未签订续办协议书的,不得开展公用电话业务。第七条 公用电话经营者必须在醒目之处悬挂公用电话标识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电信资费价目表。并公开服务项目、范围。公用电话代办户还需悬挂公用电话分局制发的《公用电话代办证》。

  开办或代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牌、证悬挂在市政公用设施和行道树上。第八条 代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应装设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并经邮电部许可进网的计时计费器。计时计费器应符合当地公用电话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定期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接受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用电话代办户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计时计费器显示金额收取通话费用,并出据公用电话分局统一制发的收据。否则,用户有权拒付通话费。

  公用电话通话费、传呼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公用电话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第九条 经公用电话分局批准,公用电话代办户可在下列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市内电话、长途电话;

  (二)来话传呼、寻呼;

  (三)电报、传真;

  (四)其他多功能通信服务。

二、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采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电话,是指经批准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住区,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的各类电话装置。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经营、管理和使用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电信局是本市公用电话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通信区域内公用电话的规划、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建、城管、规划、土地、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公用电话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公用电话的设置第六条 市电信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对通信的需求状况,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公用电话发展规划。街道设置的公用电话亭要符合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整洁、美观、实用。第七条 一商业区沿街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客流量和方便公众使用的原则合理选址,设置相应的公用电话或公用电话亭。居民住宅区公用电话或公用电话亭的设置,由市电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具体商定。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设置公用电话的,应向市电信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电话或私人电话改为公用电话的,还应提供使用的电话号码),市电信局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批准设置公用电话的,必须配置计费设备,同时市电信局应发给《公用电话代办证》。其中,单位电话或私人电话改为公用电话的,市电信局还应与其签订改办公用电话协议书。未取得《公用电话代办证》和没有计费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公用电话营业活动。第九条 安装公用电话设施需占用道路、使用土地的,由市电信局按规定向公安、城管、城建、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上述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第十条 设置公用电话时需在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和房屋等建(构)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单位电话和私人电话改为公用电话协议期满需继续营业的,应提前十五日办理延期手续。协议期间需提前终止营业的,应向市电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终止营业。第三章 公用电话的经营第十二条 公用电话供公众使用,在传呼范围内一律给予传呼和传话。如公用电话代办需兼办长途电话、传真及其他电话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电信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商店、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公用电话,服务时间应与设置单位的工作时间相一致。

  居民住宅区公用电话服务时间,市区每天不得少于l2小时,其他区域不得少于l0小时。第十四条 公用电话的传呼单、通话凭证由市电信局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公用电话通话费、传呼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明码标价。

  承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使用公用电话一经接通答话,即应支付通话费,但有下列属邮电部规定之一的免收通话费;

三、户外弱电哪个单位管

户外弱电通常由当地的电力公司或电信公司管理。

解释

一、电力公司管理范围

户外弱电主要包括电力线路及其相关的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通常由电力公司负责。电力公司负责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包括弱电线路,以满足广大用户的用电需求。

二、电信公司的职责

除了电力线路,户外弱电还包括通信线路,如电话线、网络线等。这些通信线路通常由电信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电信公司确保其通信线路的正常运行,以保障用户的信息传输需求。

三、相关部门的监管作用

此外,户外弱电的管理也涉及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政府部门会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电力公司和电信公司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以确保户外弱电设施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总之,户外弱电的管理涉及多个单位,主要包括电力公司和电信公司。这些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相关的弱电设施,以满足用户的电力和通信需求。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起到监管作用,确保这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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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固定电话线归哪个部门管
发布人:5986672 发布时间: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