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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再次强调:车险注重赔偿对象,不是人
保险公司强调车险赔偿对象主要是车辆损失和事故责任,而非个体驾驶员。
1.车险的核心赔付对象:
车险主要是为了对机动车本身进行风险防范与损失赔付。当意外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机动车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修理、维护或更换费用。2.驾驶员的保障需额外购买:
虽然车险不直接以个体驾驶员为首要赔付对象,但驾驶员可以通过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附加险种来弥补这一方面的保障缺失。这些附加险种可以为驾驶员和乘客在事故中提供人身伤害赔偿。3.赔偿对象设定的合理性:
将车辆损失和事故责任作为赔偿对象,可以确保被投保方获得适当的赔付,同时避免给个体驾驶员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此外,这种做法也有助于考虑整个交通系统的安全运行以及其他路面参与者之间的潜在危害。4.公众误解与疑虑:
尽管专家和保险公司代表解释了车险赔偿对象的合理性,但广大民众中仍存在许多误解和疑虑。这主要是因为公众普遍期望车险能够更多关注个体驾驶员的权益。5.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改善道路基础设施、加强交通监管措施并提高司机意识等综合手段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失和伤亡的根本出路。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事故发生率,从而减轻车险赔付的压力,并更好地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二、撞伤人了,可以一切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吗
撞伤人了,不可以一切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具体原因如下:
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有限:虽然肇事车辆如果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如医疗费等,可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驾驶员出于人道主义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赔款,例如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这些费用通常不在保险公司的直接赔付范围内。
驾驶员仍需承担责任:即使保险公司会承担部分或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但驾驶员作为事故的直接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警方调查、与受害者及其家属沟通协商等。
保险理赔流程需驾驶员配合: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通常需要驾驶员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如事故认定书、医疗发票、伤者身份证明等。因此,驾驶员需要积极参与理赔流程,确保理赔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公司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但驾驶员在撞伤人后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一切交给保险公司处理。
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4-10-07 14:28·法言保语
纵观这些年抨击保险业的主要论点,“理赔难”应该是出现频率最多的。如果看数据,2023年,各家保险公司获赔率均超过98%,绝大数公司获赔率超过99%。保险公司,存在的根基,或者说存在的意义,就是出险的时候及时理赔。要不,买保险干啥,找不痛快吗...所以,各家公司,在理赔上,那是相当卷。卷时效、卷体验、卷便捷,都把理赔作为争夺客户的重要一环。这种卷,喜闻乐见。目前来看,小额理赔,基本秒到账。这个,我有发言权。5年前,娃因为肺炎住院,出院理赔时,在线上传了相关证明材料,一个小时内,理赔款到账。看到这里,肯定有人会说,你又在吹保险,要都这么简单,为啥大家还觉得“理赔难”?还有人甚至说,为啥我当时理赔费了老鼻子事?要说“理赔难”,咱还有发言权。349天前(就是这么精准),我被一个机动车撞伤了。对方是一“滴滴”司机,保险报案后,对方保险公司查勘员跟我们一起去了交警大队处理,因为伤的不严重,没必要耽误人家司机赚钱,就留了对方查勘员电话及微信,自行前往医院检查。检查完发现肋骨骨折,跟查勘员微信联系,他说你先正常治疗,等治疗结束再一起理赔。三个月后,治疗结束,再次联系查勘员,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理赔。一开始,还微信回一下,后来干脆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跟我玩起了“失踪”,前前后后拖拉了快两个月。好家伙,咱是干啥的,这还找上门来了。。既然你拖拉,那就找个管得了你的管一下。于是乎,咱一个电话,就投诉到了监管。当天,对方保险公司就给我打了电话,并马上加了我的微信,罗列了需要提交的材料。我把材料发给对方,一周之内,理赔款到账。你说这理赔难不难,确实有点难。我要不打监管电话,还拖着呢。如果是一个不懂保险,更不懂保险法的普通人,碰到这种情况,你猜会怎么着?那一定是去到处咨询别人怎么办,顺便到处宣泄“保险理赔难”。说实话,保险公司绝不希望被人吐槽“理赔难”,但现实中,可能会存在销售误导、理赔人员拖拉等各种人为因素,导致实际理赔过程,体验感不佳,甚至很差。那这种情况怎么办?《保险法》第23条,对理赔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要在30天内做出核定。关于这30天,还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咱在之前的保险法注释解读系列文章中,做了详细解读,大家可以点击阅读:核定理赔时限30天,是保险公司的紧箍咒,拖延理赔是不可能的虽然保险法规定了30天的核定时效,但保险公司如果就是怠于理赔、定损,并因为怠于理赔、定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应该怎么办?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这个案例,给出了答案。入库编号:2023-08-2-333-001某选煤工程技术公司在A保险公司为其运输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由该选煤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选煤公司多次督促A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但A公司拖延定损,直至58天后才定损。因定损拖延,带来车辆维修时间延后,导致该选煤公司车辆停运32天,经司法鉴定,该车辆停运每日损失为790元。选煤公司要求A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A保险公司拒绝,认为保险合同中压根就没有赔偿停运损失的约定,你说赔就赔啊。于是,闹上法庭。判决文书中,法院说理非常经典,咱先原文引用,再简要解读,大家尽量读原文,实在不爱读,就读我红色字体的简化版。法院认为:1、最大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其“最大”不是指其效力位阶最高,而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义务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通过一系列规则发挥规范作用,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及时理赔义务通过及时核定(含定损)、及时赔付等规范加以约束。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既源自保险合同约定(约定义务),亦源自法定义务。鉴于财产损失险规范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格式条款,“淡化”其及时理赔义务,从而侵犯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长的法定核定期间(30日,扣除保险给付请求权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间、违反该义务的法定责任(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先予支付”义务。简化版:保险公司及时理赔,是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之一。并且,保险法第23条作出了最长30天核定日期的规定,你保险公司就应该及时理赔,拖延理赔,有错在先。2、根据保险业惯例,财产损失险的承保范围不包括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因正常维修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本案法院裁判支持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间接损失的诉求,是基于保险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核定义务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义务期间的规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明,所以在保险公司核定前,被保险人不敢轻易将车辆送去维修。虽然从理论上,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是否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被保险人也不能确定。此外,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支付保险金,导致保险标的被修理公司留置,留置期间产生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简化版:虽然根据行业惯例,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但是因为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实际上导致了被保险人停运损失,应该赔偿。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选煤公司的诉请,判决A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你看,如果保险公司拖延定损和理赔,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负担,既然如此,保险公司还会拖延吗?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最近在忙着写保险法白话注释解读的书,公众号更新的频次大大降低,大家有啥问题,就留言咨询。【WINDRISES MINIPROGRAM PROMOTION】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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