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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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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一)留抵退税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增量留抵税额:一般企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解释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形成的留抵税额,这部分税额在企业后续经营中可以继续抵扣。它是企业已经累计形成的、尚未消化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存量。

增量留抵税额则是企业在新的纳税周期内,由于新增的进项税额大于新增的销项税额所产生的新的留抵税额。也就是说,随着企业持续运营和业务发展,产生的新的增值税留抵部分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详细解释如下:

存量留抵税额详解

存量留抵税额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累积至今尚未被完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是企业已经支付,但尚未使用的税款。由于企业可能因各种原因如市场波动、投资扩大等导致销项税与进项税额不匹配,形成一定的留抵税额。这些留存的税额将在企业后续运营中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详解

增量留抵税额则是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因为持续经营及业务增长产生的新的留抵税额增长部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增加,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会相应增加。当这些新增的进项税额大于新增的销项税额时,就形成了增量留抵税额。这部分税额代表了企业未来可以用于抵扣的潜在额度,反映了企业的运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空间。

简而言之,存量留抵税额是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留抵税额存量,而增量留抵税额则是企业在后续时间内新增的留抵税额。两者都是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的财务规划和税务筹划具有指导意义。

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2020-09-16 09:50·光明网

本期主持郭剑平

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随后,为了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增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金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今年,再次推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针对一般行业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⒊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⒋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⒌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

申请增量留抵税额时注意以下事项:1.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3.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5.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019年6月1日起,针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⒊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⒋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⒌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泉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顾问陈小凤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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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采用增量留抵税额
发布人:15537624084 发布时间: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