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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的费用,作为结算的财务费用入账即可。网上可以打印结算凭据。
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客户通常会承担运输费用,这部分费用在增值税处理上被视为价外收费。具体来说,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收费。但是,以下情况不包括在内:如果代垫的运输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则不视为价外收费。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代收的快递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都应按照价外费用处理,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例如,如果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时支付了100元的商品款和10元的运费,那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0)×13%=14.3元。
电子商务企业的第三方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销售商品收入加运费收入(自营产品)、服务费收入(按年或收入提成)以及广告收入(页面广告收入)。
在电商交易过程中,当客户下单、完成付款后,销售方发货,账务处理如下:第三方平台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店铺”。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销售方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客户验货并确认收货后,第三方平台会将款项打给销售方。第三方平台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付款——店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第三方平台返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店铺(扣除手续费用及佣金后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购买方的账务处理根据取得的发票类型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取得普通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预付账款”;取得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记“预付账款”。销售方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运费”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或3%)”,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在电商模式下,资金并非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转移。例如,购货方将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然后商家发货,购货方确认后,支付宝付款。因此,在账务处理中不使用银行存款,而使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电子商务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取决于其业务模式。第三方平台自营业务(如“京东自营”)按销售货物征税,税率为13%。而非自营业务(如淘宝、天猫、美团等)按服务费征税,税率为6%。
互联网电商企业与一般企业在账务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电商的核算主体除了买卖双方还涉及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的广告费收入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要求: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根据营改增条例规定,互联网广告属于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类的广告服务,对应税服务按6%交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区别广告费:百度推广费是技术服务费(销售费用-服务费或其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对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了条件限制。
照此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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