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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顶名贷款
顶名贷款的解释:
顶名贷款是一种特殊的贷款方式,具体是指某人以另一人的名义进行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信誉较好或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人为其他人贷款提供名义上的支持。被顶名的人往往不参与贷款的实际使用或还款责任,而真正需要资金的人和提供名义的人之间可能有亲属、朋友或其他关系。这种贷款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谨慎处理。
详细解释如下:
顶名贷款中的“顶名”,意味着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贷款。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用状况、收入证明等因素影响,一些人可能无法顺利获得贷款,于是找到信用状况较好的亲友,以其名义进行贷款。被顶名的人通常不承担实际还款的责任,真正的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并确保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贷款方式在一些特定情境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例如,年轻人创业初期可能缺乏信用记录或抵押物,通过顶名贷款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有助于创业启动和发展。然而,顶名贷款也存在风险。一旦实际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不仅会影响被顶名人的信用记录,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人际关系紧张。因此,在考虑顶名贷款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彼此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以及对方的人品等关键因素,并签署明确的协议来规避潜在风险。此外,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金融机构,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贷款双方应该秉持诚信原则,确保贷款的合法合规操作。金融机构也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审查力度,避免此类贷款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总之,顶名贷款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二、顶名贷款顶名者没用钱
顶名贷款顶名者没用钱,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中,顶名贷款人多是不明知被告人意图非法占有或无力偿还贷款,除签名、提供身份证等行为外无其他积极帮助行为。
而顶名贷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顶名贷款人多是除签名贷款外,另提供积极帮助(如积极寻找联络其他顶名贷款人等)或者分得部分贷款使用的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顶名贷款(顶名按揭)法律分析
2023-11-01 10:17·直爽橙子f06
一、顶名贷款的含义顶名贷款,是指:名义借款人以自己名义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所贷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并偿还的一种行为模式。顶名贷款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常见情形为员工为单位顶名和朋友之间顶名。二、顶名贷款的法律关系顶名贷款中包含三方当事人:金融机构、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首先,金融机构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构成借贷合同关系。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金融机构向名义借款人发放贷款,双方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如贷款未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借贷合同约定,起诉名义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其次,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名义借款人接受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并将贷款交付实际用款人使用,实际借款人承诺由其偿还本息,双方形成委托合意,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三、名义借款人能否以自身并非实际借款人为由主张还款豁免?这个问题涉及金融机构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定问题。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借贷合同关系向名义借款人主张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该双方之间内部的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不得以此对抗作为第三人的金融机构。但是,两种情形下例外:1、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金融机构和实际用款人。该规定的逻辑在于,金融机构放贷遵循的是风险评估原则,在订立合同时金融机构就已经知晓实际借款和还款的主体,其放贷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也是针对实际借款人,即金融机构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借贷合同关系,名义借款人此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2、在订立合同后,名义借款人因实际借款人原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披露实际借款人,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此种情形下,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既有权选择依据合同相对性向名义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又有权以合同实际相对人是实际借款人为由,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一旦选定,就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判定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实践中往往结合金融机构是否直接将贷款转入实际借款人或其关联账户、金融机构是否有接受实际借款人直接还款的行为、金融机构与实际借款人是否曾就借款还款达成过协议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四、金融机构能否同时起诉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根据上文可知,金融机构在不同情形下,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自由选择起诉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但是,不论哪种情形,起诉的相对人均具有唯一性,现行法律并无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金融机构同时起诉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于法无据,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其中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五、贷款逾期后,名义借款人能否起诉实际借款人直接对后续贷款承担还款义务?1、如果能够证明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则根据上文可知,借贷关系直接约束金融机构和实际借款人,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应当支持,但应当列金融机构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但是该类情形下,名义借款人似无主动提起诉讼的必要,只需在金融机构起诉时应诉抗辩即可。2、如果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不明知,应当依法驳回,不予支持。因为如果允许该主张,等于变相赋予了名义借款人还款豁免权,将《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选择权架空,通过司法手段变相规避了该项法律规定。六、在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不明知的情况下,如发生贷款逾期,名义借款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1、主动向金融机构披露实际借款人,并积极提供实际借款人财产线索,促使金融机构选择实际借款人作为起诉相对人。但笔者认为该方案实操性不强,原因有二:一是产生顶名贷款的初始原因就在于实际借款人还款能力评估低于名义借款人,二是贷款逾期本身说明实际借款人还款能力已然出现了问题。因此,选择名义借款人做起诉相对人,对金融机构来讲,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资金回笼。2、向金融机构还清贷款后,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如果贷款尚未偿还,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讲,损失其实尚未实际产生,而且损失是否必然产生以及损失金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名义借款人此时起诉主张实际借款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恐难获得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笔者信息前武警军官,森林消防干部,注册会计师会员,现在是一名北京小法师,主要做复杂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等),欢迎付费咨询,公众号:mid判例学习。【WINDRISES MINIPROGRAM PROMOTION】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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