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网络营销推广——跟随大平台节奏
电话+V:159999-78052 ,欢迎咨询公益诉讼终结案例范文模板图片,[专业新媒体运营推广],[各种商圈业内交流],[抖音运营推广课程],[微信运营推广课程],[小红书运营推广课程],[让你站在风口忘记焦虑]
一、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及相关评述!!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针对当地两家“超市”向员工收取“上岗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成功维护了约千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保证金等,但现实中企业无偿使用员工保证金的现象并不罕见。在县人大的支持下,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这两家“超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最终通过诉前和解方式帮助员工追回保证金逾20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1997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被视为公益诉讼的开创性案例,并被收录于民事诉讼法教材中。在国有企业转制和体制改革期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南阳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调查发现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价格卖给私人。尽管没有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但检察机关仍然决定介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挽回了国家损失。
此后,全国多个省份的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公益诉讼得以推广,一定程度上有力遏制了侵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南阳市共提起公益诉讼79起,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垄断等多个领域;而河南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开展公益诉讼500余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逾2.7亿元。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今年初遭遇困境。最高法院的一纸批复指出,法院不再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导致所有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被迫暂停,公益诉讼的立法不足问题再次凸显。
二、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司法案例分析
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司法案例分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超标废水,直接导致腾格里沙漠遭受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这些企业仍未完成整改。基金会请求法院判决:1.立即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2.消除因污染造成的环境风险;3.恢复受影响的生态环境,或设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4.由法院组织相关方面共同验收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完成情况;5.赔偿因环境修复前的生态功能损失;6.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基金会提供了包括法人登记证书、年度检查证明材料和无违法记录声明等,证明其自1985成立以来,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基金会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此裁定不予受理。基金会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裁定。基金会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认为,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没有特定的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应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审查。即使起诉事项与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对应关系,若与保护的环境要素或生态系统有一定联系,也应确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指令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系列案件,明确了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这一系列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具体案例从司法层面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判断标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点评专家】
王树义武汉大学教授
【点评意见】
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2023-02-2719:06·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1.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四人电捕蚯蚓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3.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林地和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猎捕黑水鸡民事公益诉讼案
5.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神医”“神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6.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7.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住宅小区饮用水锌含量超标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酸洗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公益诉讼案
10.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药经营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12.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顺渠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庐山西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4.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1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6.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萧县某某材料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矿山闭坑治理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同一违法事实造成不同领域生态环境的破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诉前程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不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经督促仍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撤诉应当以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为前提。
【基本案情】
重庆市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矿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乌江支流大溪河旁,矿区距大溪河汇入乌江入河口仅1公里。2012年12月以来,该石材公司在从事石灰岩露天开采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当,致大量弃土石渣滚落入大溪河中,造成边坡植被毁损、河道堵塞。2017年11月13日,某某石材公司经原武隆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区国土房管局)同意,开展闭坑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因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恢复工作虽通过验收,但矿区及大溪河生态环境仍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隆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某石材公司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遂立案调查。
武隆区检察院经现场勘查矿区,从行政机关调取书证,走访周边村民,查明:某某石材公司自2012年开采以来,因违规开采致弃土石渣冲入大溪河河道。2017年10月21日,原区国土房管局因该矿区位于大溪河保护区范围内,对大溪河环境保护带来一定的影响,未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相关手续。某某石材公司后于同年11月13日提交《某某石材公司石灰岩矿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申请,报原区国土房管局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但截至武隆区检察院立案时,矿区地质环境修复工作仍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据此,武隆区检察院于同年6月20日、21日分别向原区国土房管局、原武隆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原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某某石材公司开展矿山闭坑环境治理和河道岸线整治工作。
2018年8月10日,原区水务局回函称,矿坑弃渣于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清除,该局将持续跟踪恢复治理工作。8月17日,原区国土房管局回函称,某某石材公司已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成治理。
2019年1月因行政机构改革,原区国土房管局更名为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原区水务局更名为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1月8日,某某石材公司闭坑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区规资局、水利局验收,并据此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基金)共112.7万元。
2020年4月,武隆区检察院在“回头看”过程中对本案闭坑矿山地质恢复和复垦情况进行航拍,发现闭坑矿山北侧、大溪河靠矿区一侧等人员不易接近区域,仍有大量弃渣堆积,且侵占河道,生态环境受损严重。武隆区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固定河道生态环境受损的事实,复核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征询参与验收专家意见,委托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武隆区林业局进行鉴定,查明某某石材公司矿区靠大溪河一侧植被损毁面积15余公顷,矿区边坡弃渣垒积2.6万立方米,弃渣侵占大溪河河道1.44余公顷。区规资局、区水利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0年9月14日,武隆区检察院对区规资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法院)审理,11月9日,判令武隆区规资局依法履行对某某石材公司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监管职责。
区水利局负有保护大溪河河道及岸线生态环境的职责,武隆区检察院在引进无人机等技术设备和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于2021年1月5日对区水利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认为,已判决区规资局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与保护的监管职责,本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述诉讼中,且某某石材公司现已开展治理,生态修复目的即将实现,建议武隆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武隆区检察院经层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明确以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作为撤诉条件。2021年7月28日,区水利局会同涪陵区法院、区规资局及相关专家查看本案大溪河小三峡河段坠石区域,专家出具了“大溪河小三峡河段基本满足行洪要求,其坠石区不需再清理”的意见,区水利局据此商议武隆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8月26日,武隆区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认为本案无专项治理方案,欠缺评判依据,建议区水利局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后,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同年9月,区水利局聘请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大溪河小三峡坠石区河道清理专项方案》,邀请相关专家作出“某某石材公司通过大溪河河道清理验收”的结论,再次商议武隆区检察院撤诉。
2021年12月,经重庆市三级检察院集中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武隆区检察院层报案件作出不予撤回起诉的决定。涪陵区法院于2022年3月至4月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后于同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判令区水利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恢复大溪河河道及岸线的生态环境。
判决生效后,区规资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对矿区进行治理,现已全面完成矿区及边坡区域治理和复绿工作。区水利局已督促某某石材公司重新制定河道清理方案,恢复岸线植被,并将根据水位高度等适时推进整治工作。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事关“保护长江母亲河”重大战略。针对多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但未能全面有效履职,检察机关在全面取证基础上,对负有不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以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作为撤回起诉的必要条件,坚持生态环境应当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则,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使本案得到依法公正的判决。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四人电捕蚯蚓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保护电捕蚯蚓诉前禁止令
【要旨】
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用电击方式“绝户式”捕捉野生蚯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以来,刘某某等四人向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二塘镇村民提供电捕蚯蚓设备“地龙仪”,并唆使村民以电击方式捕捉野生蚯蚓,其再以每斤3.5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加工后以高价外销,形成一条捕杀、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的“黑色产业链”。
【调查和诉讼】
2022年4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宁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对该线索依法立案调查。威宁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核实、现场勘验核查等方式查清了案件事实,在公告期满后于同年6月16日,依法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威宁县检察院发现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和威宁县林业局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但未全面履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6月20日对上述两家行政机关依法立案,并随后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辖区内电捕蚯蚓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地方政府成立整治电击蚯蚓工作专班并出台《关于禁止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的通告》,有效遏制了电捕野生蚯蚓的违法行为。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办理,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最高检,在最高检指导下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鉴定,认定刘某某等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17739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38655.1元。
2022年6月23日,毕节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行政执法人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捕捉野生蚯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6月24日,毕节市检察院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毕节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刘某某等人立即停止唆使村民电击蚯蚓及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行为,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7739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8655.1元,承担鉴定费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日依法提出诉前禁止令和财产保全的建议,建议法院责令刘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提供电击蚯蚓设备;停止组织电击蚯蚓;停止收购、加工、邮寄、销售蚯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对刘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毕节市中院于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刘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收购、加工、销售蚯蚓等行为,并对刘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2022年8月26日,毕节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行政执法人员、村民代表等旁听。刘某某等四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毕节市中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经审理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移送执行。
随后毕节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小蚯蚓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依法发出检察建议6件,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8件,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捉野生蚯蚓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同时在诉讼中通过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等方式确保公益及时得到保护。检察机关从个案推动开展类案监督,从源头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林地和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资源保护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事数形态规范竞合
【要旨】
围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方位保护矿产、林地、耕地等各类自然资源,对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2016年,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某村一废弃采石场基础上成立石料厂,从事石料加工及销售,非法开挖石料厂东北角山体,造成山体破坏、林地毁损,其中部分林地属于省级公益林。2019年,其在石料厂南侧占用耕地开挖3处池塘,用于沉淀碎石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对耕地的种植条件造成破坏。该石料厂距长江仅5公里。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张某某石料厂存在非法采矿、破坏林地和耕地的问题,遂于2021年4月7日,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石料厂破坏林地部分区域属于省级公益林,耕地部分属于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和员额职数规定》,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负有辖区矿产、林地和耕地资源的监督保护职责。2021年4月22日,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向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张某某石料厂非法采石破坏山体、林地和耕地的问题履行法定职责。
经持续跟进监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5日书面回复称,在耕地方面,该局于2021年5月6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占用耕地开挖的沉淀池已停止运行并全部回填;在林地方面,该局已于2019年9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恢复毁林场地原状并罚款49530元整,罚款已缴纳。
东湖高新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该局对张某某石料厂破坏矿产资源问题未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破坏林地问题未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原状,对破坏耕地问题未依法进行处罚。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25日,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自然资源局对张某某石料厂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职责。2021年11月16日,东湖高新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区自然资源局辩称其对张某某石料厂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已全面履职。关于林地问题,已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当事人已经补种树木;关于耕地问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耕地原状,且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毁耕的处罚属于“可以”并处罚款;关于非法采矿问题,因与毁林行为存在竞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且其已经在进行非法采矿调查取证工作。
东湖高新区检察院认为,区自然资源局虽履行了部分职责,但仍存在怠于履职情形:一是对非法采矿行为未履职。本案中,非法采矿和毁林行为虽然存在行为结果上的牵连关系,但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且行政处罚的种类也并不相同,因此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应当继续追究非法采矿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毁林和毁耕的行为未完全履职。该局虽然对毁林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未对“限期恢复毁林场地原状”的处罚事项监督履行到位;对毁耕行为未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处罚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系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排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适用。
2022年4月30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东湖高新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区自然资源局未提出上诉。截至目前,区自然资源局对本案非法采矿问题已完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矿的调查,下一步根据矿产资源价值认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林地恢复的问题已督促当事人完成林木补植,并邀请专业技术单位现场验收;对耕地破坏问题已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森林、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对于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对于长江流域范围内同时侵害多种自然资源的行为,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以“一事不再罚”等理由怠于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促进行政机关厘清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助力全方位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环境。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猎捕黑水鸡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撤案当事人自认
【要旨】
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有关规则要求,依法认定有关案件事实,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经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间,刘某某在洪泽湖东岸盱眙县马坝镇某村农田埂上,采用声波诱捕方式,先后四次猎获黑水鸡61只,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时,缴获黑水鸡活体27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水鸡系国家保护目录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300元/只。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0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由于刘某某仅承认现场抓获时猎捕27只黑水鸡,否认另外三次猎捕34只的事实,未达到立案标准,故不构成非法狩猎罪,退回公安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由于该案具有公益诉讼价值,2020年6月4日,盱眙县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发布诉前公告。
调查核实中,多人证实曾在刘某某家中食用过黑水鸡,承办检察官依据民事证据规则作出预判:庭审中如果刘某某继续否认猎捕其他34只黑水鸡的事实,需提出证据证明他人在其家中食用的黑水鸡来源合法,如果不能提供,则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如果刘某某自认,则无需由检察机关提供证明。遂决定以猎捕61只黑水鸡的事实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检察院分别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盱眙县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18300元(61只×300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3月15日,盱眙县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某对猎捕61只黑水鸡的事实全部自认。盱眙县法院于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某于庭审结束后全额缴纳赔偿款,并在《盱眙日报》刊登了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由于证据出现变化,无法进行刑事追诉的,并不影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标准的,可以根据刑事与民事证据不同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准确把握民事证据适用规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庭审中,可以充分运用当事人自认等规则,取得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神医”“神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药店违规诊疗老年人权益保护
【要旨】
以“神医”“神药”作虚假宣传,针对老年人到中草药店治疗、用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专项整治中医药养生乱象,规范中医药诊疗行业经营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些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草药店,店内从业人员无证上岗,销售来源不明的草药,并进行虚假治疗功效宣传,诱骗众多老年人消费者到店购买、接受治疗。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经立案调查查明,一些无证中草药店存在虚假宣传中草药疗效、违规诊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众多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中草药疗效和违规诊疗,延误消费者前往正规医院就医,危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权,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2月30日,白云区检察院督促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对辖区内同类店铺虚假宣传及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关停了涉案中草药店,拆除了夸大宣传广告标语,要求店内诊疗人员依法悬挂、佩戴证照营业。集中在全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中医养生保健”违法经营专项整治。共排查违法中药店145家、责令整改5家、立案查处1家,依法行政处理涉嫌非法行医3件。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安排156块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视频、派发宣传资料3850余张,提示广大消费者提高用药就医安全意识。
2022年5月,白云区检察院与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订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同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了长效工作机制。以此案为蓝本制作《他不是药神》宣传视频,在“学习强国”等平台发布,提示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科学用药就医。
【典型意义】
中医药诊疗保健领域一些中草药店利用“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假劣中草药,侵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诊疗造成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中医药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规范中医药诊疗行业管理,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保健食品从业禁止
【要旨】
检察机关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常态化协同治理机制,依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
【基本案情】
万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情况下,生产大量违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违法产品销售至安徽、广东和山东等多省,违法行为持续近两年之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扰乱减肥产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2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万某等人有期徒刑及从业禁止五年等刑事处罚。
【调查与诉讼】
2021年4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收集固定证据,与侦查机关、刑事公诉部门沟通协作。委托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调取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万某等人销售案涉保健品支付宝账户交易联单,并委托会计司法审查后,认定万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共计198859元。2022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对万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金1988590元诉求。2022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青岛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涉案人员“从业禁止”限制相关规定,指导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对该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对发现的同类违反从业禁止案,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一并督促该区行政审批局禁止包含万某等人在内的违法行为人取得与从事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证照等资格。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发放情况开展摸排调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022年4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查明的违法行为人进行从业禁止。2022年5月9日,区行政审批局书面申请市局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某等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警示性锁定,并开展资质调查专项行动。截至2022年12月,区市场监管局及区行政审批局已将117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南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会签《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从业禁止人员长效监管机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构建“检察官主持+技术人员辅助”协作机制,实现技术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协助公益诉讼部门开展固定、分析、判断证据等相关办案活动,体现了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办案深度融合的趋势。办案中坚持溯源治理,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共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