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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融资工具是指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债券等特定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的一种融资方式。以下是关于定向融资工具的详细解释:
1.发行对象特定:定向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特定的投资者,如金融机构、企业、高净值个人等。这些投资者通常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因此能够理解和接受定向融资工具的风险和收益特性。
2.法律法规要求:在发行定向融资工具时,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这些要求可能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3.特点:灵活性强:定向融资工具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偏好进行灵活设计。资金来源广泛:由于发行对象特定,定向融资工具可以吸引来自不同领域和背景的投资者,从而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融资周期短:相对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定向融资工具的发行流程通常更为简便,因此可以更快地完成融资。
4.优势: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定向融资工具针对特定投资者而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效率。资金投向目标明确:定向融资工具的资金通常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或业务扩张,可以有效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的情况。
5.适用场景:定向融资工具适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多样化、资金用途明确、融资渠道受限等情况下。例如,企业需要进行资本扩张、收购等重大投资时,可以选择定向融资工具来快速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此外,一些创新型企业可能面临资本市场监管较为严格的问题,通过定向融资工具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融资,满足资金需求。
定向融资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只向特定数量的投资人进行融资。
定向融资属于私募融资的一种。定向融资的原因通常是因为可以找到靠谱的债权人。定向融资的收益比较高,因为是直接融资因此省去了中介的参与,给客户的收益也就相应增加了。
定向融资的目的是为了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进行业务扩张、偿还债务等。融资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融资是企业运行中一个比较常见的行为,企业的运行需要大量资金自身的流动资金不足时就需要进行融资了。
定向融资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融资的场所都是经过政府和金融办审批的合法机构,这种融资方式具有合法性。
定向融资给优质的企业开辟了一个融资通道。通过抵押资产等形式保障债权人的收益,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安全性更高。
徐宝同律师团队结合这几年处理的私募债、私募基金违约或到期无法赎回的案件,给大家聊一聊投资人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维权,最大限度追回投资款,希望能对投资者有一点帮助。
一、什么是定向融资计划
定向融资计划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群体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产品,通俗来讲,就是投资人将资金直接借给项目方。定向融资计划需要经各地省金融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才可以发行。各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除需严格审核融资方的各项资质、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情况外,还会要求有被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方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以确保投资人的本息兑付。定向融资计划属于私募债。
二、定向融资计划的各参与主体
定向融资计划采用备案制发行,发行完成后需在金交中心登记备案,并通过金交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相关公告,并由金交中心与受托管理人同时(或有)督导发行方按时兑付本息。通常,定向融资计划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合格投资者认购金额起点为100万元,并要求发行方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定向融资计划主要参与的机构有:金交中心、发行方、增信方、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1、金交中心
负责定向融资计划的备案;发行完成后,需在金交中心登记共管;定向融资计划需通过金交中心网站或合格投资人专区披露相关公告;督导发行人按时兑付本金及年化收益;
2、受托管理人
产品存续期间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义务,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定向融资计划的本金及预期年化业绩,由受托管理人跟进执行;协助投资人向发行人维权。
3、发行方
既持有底层资产或项目的企业,也就是资金的借入方。
4、增信方
为发行方提供抵押、担保等增强信用的一方,也就是保证人或担保人。一旦发行方偿付资金来源或兑付时间出现问题,增信方需对该定向融资计划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付款义务。担保义务的范围一般包括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5、承销商
负责按挂牌条件推销发行方的定融计划,开拓资金端,募集资金。
三、维权方法
那么,在私募债、定向融资计划到期无法赎回后,投资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1、更换管理人
根据《合同法》,私募债的管理人是接受投资人委托而代表投资人行使管理职责。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办理抵押登记、维护投资人的权益、确保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投资人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私募债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
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投资人可以召开持有人大会,接管私募债管理权,代表投资者追讨资金,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刑事报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定向融资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债投资门槛不低,按照规定私募债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私募债管理人、私募债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募集不得超人数限制,事实上私募对投资人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这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
也就是说,私募债不能公开募集,不能拆分募集,也不能承诺收益募集,更不能超过法定人数募集,触犯任何一条,都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关于报案的问题,徐宝同律师团队这几年处理的几起私募债兑付违约案件,投资人就遇到了报案的尴尬。
有的公安局会要求去公司注册地报案,有的说应当去公司资产所在地报案,有的公安局还告诉投资人在投资人所在地报案。反正三个地方的警察都会往外推,就是不愿立案,很多投资人都会感觉到维权的艰难,对公安局的处理结果也是越来越失望。
严格意义上来讲,对发生的刑事案件,上述三个地方的公安局都有义务立案,立案之后,发现不是本地管辖的,可以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局立案。法律虽然是如此规定的,但实践中很少有公安局主动去这样做。公安局是公共执法部门,案件发生的这么多,公安局的警力有限,资金有限,那么就导致公安局对很多案件都没法管,不是不愿意管,是有心无力,最终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如何让公安局立案,是该方案中的关键。根据我们实际操作中经验,建议很多投资者联合起来之后,去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最终监管部门出面,要求警方立案。
3、依法向人行或银监会反映情况
就该私募债在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违法违规情形向人行或银监会反映,由该部门依职权进行管理,纠正金交所、承销方、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情形。
4、提起诉讼
(1)起诉发行方
去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起诉立案,然后,申请法院调取发行方在金交所挂牌发债的相关资产情况。
该方案重点也在于如何查找到其资产情况,然后再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其财产。
这就需要投资者去查明公司的资产情况,同时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当然,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并进行财产担保,都是非常专业的事情,如果投资者自己不懂,还是应该从一开始就请专业人士帮忙比较好。
诉讼或仲裁这个方案听起来可能没有多大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技巧和方法,不是简单的走一下诉讼流程。在诉讼或仲裁之前,需要分析发行方的情况。当你把发行方的情况调查彻底了,再去做诉讼或仲裁方案,这样的诉讼或仲裁方案才会有回款。从这几年的类案处理经历中,我们总结了一套操作手法,并应用到私募债的案件处理中,大部分都拿回了60%-80%甚至全额的退款。
(2)起诉金交所、增信方、承销方、管理人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存在虚假陈述、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投资人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5.启动发行方破产清算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申请破产,启动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追查管理人所管理或持有的财产。
以上是笔者团队在处理私募债违约案件中积累的实务经验,如想获取更有针对性的意见或相关资料,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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