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头分配的安置房离婚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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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人头分安置房离婚如何分
按人头分安置房离婚的分割方式若该拆迁房屋是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则由法院按照房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二、离婚时按人头安置房怎么处理
按人头分安置房离婚时的分割:首先按人头分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没有特殊情况是均等分割,一方有重大过错,可进行少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而判定。
按人头分安置房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双方都是被拆迁安置人口,则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如果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且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需要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分割房产遵循什么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拆迁所获得的房子在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结婚之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并且落户在个人的名下,离婚之后房子不需要进行分割,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所有;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屋,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离婚时可以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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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按人头分安置房离婚怎么分
按人头分安置房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按人头分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没有特殊情况是均等分割,一方有重大过错,可进行少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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