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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军转安置审挡材料有什么要求?
以下内容为2018年山东省军转干部安置档案材料整理要求
(一)档案材料的有关要求
1.转业复员干部档案需要补充的材料。
①转业复员干部档案中需补充以下材料:《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表》(本人留存复印件)、《工资登记表》(加盖印章)、《组织鉴定》、《爱人情况登记表》、《结(离)婚材料》、《独生子女表》或《二胎证明》(198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等。
②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的团级转业干部、自愿选择复员干部的个人转业(复员)申请(个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③上年晋职、调级的报告表和当年3月晋升军衔的报告表。
④上年底报批的三等功以上级别的奖励登记表。
⑤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地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提供相应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街道办居住或单位工作证明。
⑥双军人单转进一方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留队方军官证、最新任职命令等复印件;双军人双转在同一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军官证、最新任职命令、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⑦未婚和离异的转业干部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的分别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⑧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提供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政治机关印章)。
⑨副团职(技术九级)以上转业干部的自传材料。
2.随调家属档案需要补充的材料。干部身份的院校毕业生分配参加工作的,须有院校学习、毕业材料;招干、转干的要有县、市以上人事部门吸收录用审批表;部队职员干部的要有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录用职员审批手续;工人身份的要有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转正、定级手续、年度增资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材料、入党(团)材料、近期体检表、组织鉴定。随调家属的招工(干)时间应是上年6月30日以前。
3.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如确认干部出生时间、入伍(参加工作)时间和姓名用字的批注,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材料,工资审批表等;技术等级高于行政职务且按行政移交的双轨制干部,要有本人申请和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意见(原则上抽出档案中技术等级任免表);在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艰苦地区服役时间、所依据的文件等)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起止时间证明等并装入转业干部档案。
(二)关于各类报表数量及时间填写问题
①转业干部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5份;复员干部提供《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一式4份;《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一式2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一式2份;选择自主择业的填写《军队干部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一式2份(个人签字)、《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2份;选择计划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填写《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原在军队享受待遇职务等级批注表》1份。
②《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的“简历”栏目中首次提干和最后任职时间必须填写;“审核人”栏目要由呈报单位政治机关指定的审核人签名或盖章;封面右上角安置去向统一填写为山东省某市,如:山东济南,安置方式统一填写为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移交方式栏统一填写为按行政移交、按技术移交或自主择业;安置地点及理由栏中安置理由要按照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如:配偶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要粘贴好,不得有散页。
③《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封面只填写姓名和填表时间,“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栏目不填写。
④各类报表的“批准时间”栏目和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的“退出现役时间”统一填写为2017年3月31日,“上报意见时间”和“封面填表时间”栏目应填3月底之前。其它栏目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不得随意空项。
二、请问下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样的?
江苏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1.各级军转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接转和存放,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由上一级军转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2.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档案工资变动记载、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经授权协助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3.市、县军转部门发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不齐或不清楚的,应通过省级军转部门要求原部队补齐或查清楚。
4.各级军转部门应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查阅、借阅及整理工作制度。在查阅、借阅和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选用后,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递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的单位,也可与该干部所在地军转部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2022-11-04 16:35·律师为你服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第二十三条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第二十七条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第四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WINDRISES MINIPROGRAM PROMOTION】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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