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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诈骗报警后在那查进度
报警后案子破没破,公安机关办案进展如何,一点手机便知。今日,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为加快推进全省智慧新警务和法治公安建设,有力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广东省公安厅开发了广东公安执法信息公开平台,经前期在珠海、惠州两地试点后,于2018年5月29日正式启动运行。
据了解,广东公安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了集中展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通报全省各地警情、查询案件办理进度,以及公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等六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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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可以选择通过广东公安“粤61警民通”APP、平安南粤网和“广东公安法制”微信公众号等多个互联网终端窗口登陆平台,了解相关执法依据,及时获悉公开信息和案件办理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预警提示和防范指引,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
据介绍,广东公安执法信息公开平台突出便民导向,群众登录平台查看执法信息的选择渠道丰富多样、方便快捷。特定当事人只需输入自己身份证和平台随机生成的序列号便可查询案件办理进度,社会公众直接登陆平台即可查看相关信息;依法全面公开,平台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公开能够公开的全部执法信息。
同时,对公开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相关当事人信息均做技术处理,注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护;兼顾规范与效率,平台既强化外部监督,有效解决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有案不受、有案不立、受案不查等问题,以阳光警务倒逼执法规范。
据悉,该平台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统一流程,通过科技手段构建高效公开机制,实现与警务综合办案系统无缝,数据准确及时,又兼顾减轻基层一线负担,打破广东省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不平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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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公安将以更前沿的技术手段不断改进执法公开平台的各项功能,以更优质的服务和更规范的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公安机关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
案子一破,当事人第一时间可查
2018年3月,珠海市某企业发生了一起生产原料被盗案件,直接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同时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生产,公司安保负责人黄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自从报案后,黄先生每天都惦记着案件的办理进度,非常关心嫌疑人有没有抓获,被盗财物有没有追回等情况,报案后三天就专门到派出所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后来办案民警对黄先生进行了解释,提醒他在报案时收到的那份《告知通知书》上有一个网址,可以直接上网实时查询到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与办案单位联系。黄先生这才想起报案后除了报警回执,办案民警还向他送达了另一份通知书,自己当时只是急着报案,并没有留意民警的说明,原来那份通知书还有如此大的作用。
此后,黄先生每天只要在办公室用电脑上网查询就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了。经过缜密侦查,公安机关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黄先生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就了解到了这一情况,并发现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冉某曾是该公司的员工。在企业的配合下,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这起系列盗窃案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为公司挽回损失200余万元。
以前,由于沟通渠道不畅,被害人往往无从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该平台不仅使案件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有效加强了公安机关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同时提高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效率,最终实现了双赢。
警方破案后实时推送短信
钟某剑将其车辆停放在大岭沙梨园丽贝尔幼儿园旁边,于13点31分发现被盗,遂报110。接报后,派出所立即出警,迅速对发案现场进行勘查,对事主形成材料并生成《告知通知书》交付事主钟某剑,告知其注意接收短信,还可上“执法公开系统”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其后,派出所迅速联合刑警大队精干警力共同侦办此案。经过缜密侦查,于当晚23时许在东莞塘厦镇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缴获被盗车辆。
二、珠海人气最旺的十大购物地点排行榜
珠海人气最旺的十大购物地点排行榜
1.珠海口岸广场
位置: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1003号
这个广场是庆祝澳门回归的市政重点工程之一,位于珠澳两地的交汇处,自1999年12月20日开始营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这里已经成为了集购物、休闲、文化、娱乐、旅游、餐饮于一体的商业购物广场。
2.迎宾百货广场
位置:珠海市拱北迎宾大道1144号
这里毗邻澳门关口,地处莲花路核心商圈,是一个斥巨资打造的纯金品质的百货广场。自2018年11月开始历经一年的升级改造,现在变成了社区行场景体验商场。
3.珠海百货广场
位置:珠海市吉大景山路
这个广场坐落在依山傍海的吉大景山路上,归珠海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所有,成立于1992年7月25日。目前是珠海最大的集旅游观光、金融办公、休闲购物区于一体的购物中心,与其所毗邻的其他购物中心形成了珠海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4.珠海免税商场
位置:珠海吉大景山路与九州大道交汇处
全称为珠海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属于珠海免税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营业面积达到了20000平方米。
5.珠海国茂购物广场
位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山路228号
珠海国茂购物广场是珠海免税集团的下属企业,地处珠海市的黄金商圈,成立于2004年1月6日。是珠海市的首家倡导5A级经营理念的中高档商场,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于一体,经营面积达到了45000平方米。
6.珠海银隆商厦
位置:珠海吉大景山路1号
银隆商厦是一座大型的购物商场,是武汉珠海较为繁华热闹的购物街之一,同时也是珠海本地人经常逛的地方之一。
7.情侣路商业区
位置: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情侣路交叉路口
这个商业区以日东广场为核心,靠近海滨泳场,是新兴的一个海滨商圈。集休闲、娱乐、餐饮和购物于一体的海滨休闲商业区,同时也是珠海本地年轻人最喜欢的地方之一。
8.莲花路商业区
位置:珠海市香洲区粤华路与莲花路交叉路口向南约10米
莲花路步行街主要以商业老街莲花路为主,与周边的粤海东路和侨光路东祥友段组成了热闹的商业街市,这里主要以贩卖百货小商品为主。
9.凤凰路商业区
位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路
凤凰路商业区由新兴的凤凰路、朝阳路、商业老姐香埠路、紫荆路和翠香路组成,这一路的商铺鳞次栉比,好不热闹。
10.华发商都
位置:珠海大道八号
2021年度珠海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22-04-25 15:37·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在化解劳资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日前,珠海中院邀请5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评选出2021年度珠海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目录
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均违反规章制度——邓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
疫情期间认定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应慎重——陈某与某零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孕妇上班打盹不属于严重违纪——李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工作经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彭某与某健康公司劳动争议案
向个人分包业务,不影响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黎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不能规避法律责任——香港居民张某与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张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争议案
职业病接触危害岗位,上岗、在岗、离岗均需职业健康检查——曹某与某卫浴公司劳动争议案
公共领域岗位劳动者应遵守更高标准的职业纪律——刘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争议案
疫情期间停产后拒发员工生活费不合法——杜某与某托育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
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均违反规章制度——邓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4日,某贸易公司因邓某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协助他人考勤作假行为,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不配合调查无认错悔改表现,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
邓某主张,某贸易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仅规定找他人代打卡属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代替他人打卡可解除劳动合同,代替他人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是两种不同行为,不能成为某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邓某遂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邓某本人认可其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行为,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如实进行打卡考勤是每个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某贸易公司重视考勤制度,每月均会以发送邮件的方式提示考勤存在异常的员工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亦可间接印证某贸易公司是严禁代替他人打卡。
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属于考勤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贸易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无须向邓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尽量完善,但也很难完全列举每一种违规行为,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是造假行为,劳动者实施不诚信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省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现实生活中代替他人打卡或找他人代打卡并不少见,两种行为实际上都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不诚信的体现。本案从劳动者是否诚信等角度去界定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更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劳动者树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案例二
疫情期间认定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应慎重
——陈某与某零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20年疫情期间,某零售公司安排全体办公室人员错峰休假,共渡难关,以缓解经营压力。为此,某零售公司3月-5月安排陈某错峰休事假15天,按请事假未出勤计算工资。
后陈某向某零售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某零售公司在其尚有年假及累积假期未休的情况下安排其休事假,属变相克扣工资,陈某遂要求某零售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零售公司在2020年3月至5月安排陈某错峰休事假是疫情防控阶段缓解公司压力之举,该举措在企业具有普遍性,并非仅适用于陈某,陈某当时对错峰休假并未提出异议。
在陈某还有合法余假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情况下,某零售公司按其休事假计算工资不当,但未支付工资金额较小,未对陈某的实际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不属于恶意欠薪。
陈某以此为由主张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某零售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在新冠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认定此阶段用人单位是否恶意欠薪需考虑疫情因素慎重审查,应当秉承公平原则,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理解、共克时艰。
市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新冠疫情以来,很多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对于企业在疫情期间是否恶意欠薪,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按照用人单位对全体劳动者普遍适用的轮岗安排、休假安排进行认定,避免向企业课以过重的义务。
案例三
孕妇上班打盹不属于严重违纪
——李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李某自2012年8月起在某物业公司工作。2019年4月,某物业公司将李某工作时间调整为三班倒轮班,后李某于同年6月3日、7日等多次在凌晨分别睡着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
某物业公司主张李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以此为由辞退李某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李某遂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
李某虽然确有于夜班当值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但该违纪行为均在夜间车辆出入较少的时段发生,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考虑到李某处于妊娠初期,其违纪情况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李某上述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某物业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合理性,属违法解除,故判决某物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48146元。
【典型意义】孕期为女职工特殊的生理阶段,用人单位进行管理时应考虑合理性,体现人文关怀。
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了要考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公布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还要审查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
后者可以结合劳动者生理状态、主观过错程度、行为发生环境和对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不能过于严苛地认定只要违反规章制度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省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这一案例是近期的“网红”案例,在微博、知乎等客户端位居搜索排行榜前列,话题总阅读次数达2.7亿,讨论次数达1.3万。一方面,本案教育引导用工单位要爱护职工,工作安排要充分考虑职工的身体状况;另一方面,本案也体现了对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树立公平公正的司法取向,做到了情、理、法的高度统一。
案例四
工作经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
——彭某与某健康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某健康公司招聘招标采购合约部经理的职位要求为“应聘者在中型房地产企业主导过招标、投标工作5年以上”,彭某应聘该职位填写的《职位申请表》工作经历一栏记载,其在某地产公司有上述工作经历,并签名承诺该表所填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接受立即开除处分。
2019年3月,彭某入职某健康公司担任招标采购合约部经理。2020年7月,某健康公司以彭某工作能力、态度不好,工作出错、经多次教育未改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彭某遂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彭某在其《职位申请表》中填写的某地产公司及下属公司无任职记录。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彭某在应聘某健康公司时存在工作经历造假行为,构成欺诈,某健康公司与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因劳动合同无效属于自始无效,即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故彭某基于劳动关系而诉求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均丧失合同基础,且上述项目均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判决驳回彭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对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起到重要参考作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劳动者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真实履历,对用人单位造成误导,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劳动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基于合法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利益,劳动者也无法享有。
市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劳动者对工作经历等故意造假,既是欺诈行为,也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案认定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属于欺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对正在求职的劳动者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引导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就业中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案例五
向个人分包业务,不影响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黎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林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网络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林某承包经营某快递公司分部,对外以某快递公司的名义经营,但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某快递公司的授权范围,林某雇请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需经某快递公司签章确认并备案。
后林某聘请黎某从事快递员工作,黎某日常工作接受林某依据某快递公司派单安排并由林某支付工资。
入职第十天时,黎某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黎某的家属遂要求确认黎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快递公司与黎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黎某受某快递公司管理,主要劳动工具即送快递的车辆由某快递公司提供并有公司标识,工作任务由某快递公司指派和分配,某快递公司通过快递配送APP对黎某进行监控和管理,黎某从事的送快递工作系某快递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
某快递公司与林某签订的《网络承包合同》仅是内部承包,林某作为个人没有资格经营快递业务,其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必须以某快递公司名义进行经营。
黎某入职仅十天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黎某与某快递公司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新型的用工模式,法律关系主体日趋多样化,出现了一些企业将用工关系进行多重分化、将业务进行层层分包的情况,形式上与传统的用工模式存在差异,导致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存在困难。
这种情况要遵循事实优先原则,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入职资料、员工身份资料、工作记录等证据,判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由此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维护新业态职业劳动者的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外卖小哥、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给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新业态下企业用工模式复杂,劳动争议多发,该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包括劳动关系不够规范、劳动权益保障难和发生劳动纠纷维权难,只有确保从业人员各项基本权利,才能促进新业态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案例六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不能规避法律责任
——香港居民张某与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香港居民张某自2020年8月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并在该公司打卡考勤,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
某文化公司、某服装公司均从事某品牌相关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亦相同,且均使用某文化公司打卡系统进行考勤管理,共同遵守联盟规章制度,共用微信工作群。
2021年2月张某与某文化公司发生劳动纠纷,遂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文化公司与某服装公司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上存在混同。
两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张某劳动用工管理均存在密不可分关系,可以认定某文化公司与某服装公司对张某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选择并要求某文化公司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
故判决某文化公司向张某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1061元及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2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432.79元。
【典型意义】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港澳居民跨境就业越来越多,应依法保护港澳居民的劳动权益。
同时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现象屡见不鲜,容易引发劳动争议,较为多见的情况是关联企业相互推诿法律责任,或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以达到规避劳动法律义务的目的。
本案结合工资支付主体、劳动管理主体及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与劳动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特征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典型意义。
市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混同用工在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本案对混同用工产生劳动争议后责任主体的界定有一定现实意义。法院从合理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角度,进一步厘清承担劳动关系法律义务的主体,避免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义务,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有益于营造珠海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
案例七
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张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张某自1998年12月入职某投资公司,2021年3月21日,张某在微信工作群中指责他人凭借关系无需从事体力工作,被群主以多次发表不当言论为由踢出群聊。
同年3月25日,张某向某投资公司提交手书《辞呈报告》,称因家庭原因自愿请辞。同年4月2日,张某填写《离职申请与审批表》,载明因自身原因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期为4月5日。某投资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名。
2021年3月张某主张因被某投资公司主管踢出工作通知群,导致其无法接收到工作通知,属于被变相辞退,张某遂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万元。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以被迫离职为由向某投资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应当对离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张某确因与某投资公司主管发生争执被踢出微信工作群后提交了《辞呈报告》,但该报告对争执只字未提,反而是言辞恳切,明确表达了辞职意愿。
张某若对被踢出微信工作群有异议完全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但张某并未在提出辞职前就此提出异议,张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系被迫离职,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充分知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因赌气逞一时之快而行使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表示自愿离职,结果就可能是“净身出户”。
劳动者单方辞职后又反悔主张乃被迫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