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能否自持债券买卖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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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能否自持债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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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过期时间:203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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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集资、合资的区别,2020年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违规事由汇总 | 法规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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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集资、合资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融资,英文是financing,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集资是是国家金融系统发展初期阶段的幼稚产物,是国家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债券、基金、保险、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管,吸收社会和个人闲散富余资金,保障金融体系动态循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发展,避免和防止金融体系内外的各种预期风险,把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合资是一种快速低成本进入新市场的有效方式。合资的一种普遍形式是大型跨国公司和经营地所在国的企业合作,从而能更容易地渗透入该国的市场。

2、资金获取来源不同。

融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海外融资、典当融资、P2C互联网小微金融融资平台、基金组织、银行承兑、直通款、贷款担保、国家性基金等方式获得资金自持。集资是从企业内部获得资金,让自己下属拿出钱来入股就是集资。合资是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

3、技巧不同。

融资在和投资人正式讨论投资计划之前,需做好四个方面的心理准备,即准备应对各种提问、准备应对投资人对管理的查验、准备放弃部分业务、准备作出妥协。

合法集资限制集资人资格、严肃行政审批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和集资程序、保障履约能力,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合资则是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并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及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只为一个专案或计划而成立。

扩展资料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

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

六、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

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八、股权安排。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持股份吗

公司不得持有自己的股份。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020年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违规事由汇总|法规第11期

原创2021-08-16 13:58·试一下子原创小壹口券业合规

#法规看板

44个


对于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2020年证监会机构部共给9家证券公司发了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共计14人次,其中领导和管理责任9人(总裁1人、副总裁3人、首风1人、风控部负责人2人,业务部负责人2人),直接责任5人。

根据监管措施披露的违规事实,主要集中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合规风控监控”“业务岗位及人员管理”四个方面:

壹:业务管理方面

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违规新增表外代持、交易对手与关联方管理、交易活动不规范。

认定事由:

1.违规新增表外代持,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2.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

3.自营远期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制度缺位。

4.在交易员和银行账户信息空白的情况下完成部分债券交易的审批流程,对交易对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

5.尚未建立现券交易的交易对手白名单及额度管理制度。

6.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

7.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8.债券交易询价活动留痕不到位。

9.部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300%。

5.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

贰:信息系统建设方面

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主要表现在系统不完整部分环节未纳入,指标设置不充分不合理等。

认定事由:

1.系统建设不完善,债券审批环节未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逆回购交易监控指标设置不充分并发现5笔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过100%,资管系统风险阈值调整不审慎。

2.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公司交易监控系统未覆盖投顾业务,资产管理交易系统缺乏风控审批与交易等功能,价格偏离度等部分核心风控指标依赖人工监测,且系统间交易数据留存不一致。

3.信息系统化监控不到位,公司风控系统未设置关联交易额度风控阈值,资管业务通过手工台账审核回购利率偏离情况。

叁:合规风控监测方面

合规风控监测方面,主要表现在对监控内容覆盖不全、异常交易监控缺失。

认定事由:

1.合规部门未有效监控债券交易询价记录内的敏感信息。

2.合规风控存在异地展业稽核审计次数不足、质押券信用等级低于投资要求未予关注、债券交易询价留痕监控不到位。

3.异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2月,资产运营部以高于中证估值2.93%的价格将“17海发03”卖给财通资管,无法提供询价记录;2019年6月,资产运营部以低于基准利率214基点的价格与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相关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1月,资管分公司以偏离中证估值1.81%的净价卖出“18新昌02”,异常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10月,西王债券已出现违约,资产运营部以高于市场估值130.2%的净价卖出西王债券,报备仅说明“双方蹉商决定”。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

4.2018年7月,公司定向资管产品臻和5号将当日发生实质兑付风险的3500万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净价85.82元卖给东海证券;同日内,公司投顾产品汇鑫293号从东海证券买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净价为85.86元,风控部门未监控核查。

肆:业务岗位及人员管理方面


业务岗位及人员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业务交叉、岗位混同、人员资质、激励制度等方面。

认定事由:

1.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中后台部门未设置交易明细核对专岗。

2.3.业务岗位未有效隔离,资管五部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顾业务,人员混合办公,且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

4.债券自营业务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岗位混合操作。

5.人员岗位混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交收结算等关键岗位兼任,混合操作。

债券投资交易人员薪酬递延制度不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监管措施披露的责任追究,主要分为“公司责任”“个人责任”:

壹:公司责任

对公司主要采取了:暂停业务、责令整改、责任处分当事人等措施。

处罚结果:

1.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已持有存量债券可以卖出,不得新增买入,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回购交易融入资金规模不得增加)、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立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6个月(存续合约可以依规办理延期)的行政监管措施。

2.责令你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告。

3.责令公司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

贰:领导与管理责任

对公司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采取了监管谈话、公开谴责、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处罚结果:

1.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2.作为风控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3.作为公司分管高管兼部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责令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其作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管兼部门负责人所享有的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等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

4.分别对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股票质押业务分管副总裁、资产管理业务分管副总裁,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开谴责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应退回)。

5.作为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我会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

6.作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我会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人。

7.作为公司债券自营业务分管副总裁,我会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职务,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应退回)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当事人现有职务的决定。

8.作为资管五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我会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投资决策岗位。

叁:直接责任

对公司直接责任人采取了监管谈话、不适当人选、公开谴责等措施:

处罚结果:

1.作为投资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2.作为投资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我会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投资决策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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