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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发店退卡需要按原价合理吗
分两种情况:
1.如果办卡之后一次都没有使用过,没有消费过,退回他办卡的原价是合理的;
2.如果使用过,那就不应该退原价,是不合理的,因为已经消费过,会员价和普通价肯定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办卡充钱进去一般是会有优惠的,比如冲200送50这种的,充卡用了200,但是消费了之后剩下的钱全部退还就是不可能的呀,因为还有50块是办卡送的。理发店退卡说之前的消费按原价不合理。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扣除消费过的,剩余的要退还,建议协商。店里会员卡中均标明“此卡售出不退还,不兑换现金,不找零”,根据《民法典》497条的规定,此条款明显限制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都给你退的话,等于你没充钱就享受折扣了,这样对于没充钱原价消费的客人不公平的,你要退卡的话,原来必须要原价的不然你就是没有冲卡就享受折扣了,这是不可能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理发店充值了500能退吗
【法律分析】
在理发店办理的会员卡可以退,要和改理发店协商。这里说的会员卡,其实就是很店在使用的贵宾卡。在以往,美发店会员卡是采用赠送方式,或是消费满一定额度就可以拥有一张会员卡,以方便顾客在往后的消费时,可以享受打折的优惠。而现在采取先支付人民币后消费使用的卡已经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卡。其实,美发店业绩能够持续增长,真正的原因,在于顾客能够持续到店消费。而顾客会不断回店的理由,往往是因为对这家店或是发型师已经产生依赖。换言之,顾客与设计师之间一旦建立彼此的信赖,没有优惠卡,顾客还是会上门。若未建立互信互赖,再大的折扣也无法吸引顾客上门,赠卡便失去意义。再从人性的角度来看,过于容易得到的东西,往往不会好好珍惜。必须努力付出、争取而来,才会收藏珍惜,进而好好加以运用。因此,过于容易得到的优惠,顾客反而不是那么在意。显然,由以上的角度来看,会员卡采用销售方式,无疑是比赠送来得好。再者,将会员卡卖给顾客,除了会让顾客较为在意之外,严格来说,对于店方并没有多大好处,甚至可以说是赔本的,因为持会员卡来消费的顾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充值会员的理发店突然转让女子起诉要求退还卡内余额
2021-06-15 20:42·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来源: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通讯员清溪)618年中大促将至,各大商家、平台纷纷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其中不乏伴有诱人的折扣的会员卡、购物卡等充值。但在促销背后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受侵现象,需要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
近日,叶女士拿着一纸诉状来到永嘉法院桥头法庭,表示自己充值的美发店会员卡遭遇拒绝使用,要求继续充值1000元方可享受会员折扣。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9年,被告陈某在永嘉县桥头镇开设某雨美发店。开业活动之际,叶女士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3000元,在美容美发消费时享受会员半价优惠。办卡后,叶女士陆续消费了722元。但日前叶女士前往该理发店进行消费时,发现该理发店已悄悄更改了店名,进店欲消费时又被告知原先商家承诺的五折优惠不能使用。叶女士追问方知原某雨美发店因经营不善已对外转让,需继续充值1000元或者重新办理会员卡并充值2000元,方可享受新店的会员折扣。认为遭受“套路消费”的叶女士联系到原美发店老板陈某,陈某答复美发店已转让,新店经营方式与其无关。无法接受该答复的陈女士要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陈某多次以店面经营不善且个人经济紧张为由拖延给付。一气之下,陈女士向永嘉法院桥头法庭递交诉状,要求某雨美发店负责人陈某返还卡内剩余金额2278元。
法庭上,叶女士表示,虽然转让后的美发店承诺可以使用原会员卡消费,但新店消费价格比原先某雨美发店高出3-5倍,“套路”消费者再次充值会员卡,而被告陈某在没有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店面,理应退还余额。
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开庭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且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理发店已注销,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叶女士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叶女士在原某雨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双方订立服务合同,但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叶女士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虽然可以继续消费卡内金额,但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征得叶女士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一并转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法律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时如遇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要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的态度,否则将助长侵害消费权益的不良之风。
本文来自【温州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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