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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熊孩子井盖内扔鞭炮被炸飞,井盖管理者该不该赔偿?
1.甘肃某社区监控摄像机捕捉到了一则令人心惊的视频片段:一名男孩竟然将鞭炮扔进了井盖里。
2.没想到的是,鞭炮引发了井盖下的爆炸,男孩被猛烈地炸飞出去,重重地摔落在3米远的地方。
3.井盖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行的法律,井盖管理者或所有者只有在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5.在此事件中,如果井盖管理者已确保了安全,即不存在未履行安全义务的情况,那么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井盖管理者通常会确保其设施的安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为他们需要赔偿。
7.以下是一些类似的案例:2015年1月,呼和浩特一名9岁男孩朝一个下水道井盖扔鞭炮,引发沼气爆炸,男孩重伤住院。
8.2014年1月,郑州市一名5岁男孩将鞭炮扔进检查窨井,沼气引爆后孩子受伤。
9.2013年2月,济南市平阴县有4名男孩向下水道井盖扔鞭炮,导致3个井盖被炸毁,其中一名8岁男孩不幸被井盖击中头部身亡。
10.2013年2月,合肥市一名男孩在玩鞭炮时,将点燃的鞭炮塞入水道井盖孔,沼气引爆导致男孩严重烧伤。
二、西安男童掉进下水井事件发酵,谁该为此事担责?
西安男童掉进下水井事件发酵,由于男童至今都没有找到,很多网友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网上出现了如何追责这种话题!其实,孩子还没有找到,现在谈追责为时尚早,但是,这件事追责是不可避免的,毕竟,一个活泼可爱的孩子掉入了下水道去向不明,生死不明!发生此事的根本原因是下水道的盖子被移开了,如此这般,下水道井盖的管理单位应该对此事负责!下水道虽然有盖子,但是,盖子设计不合理,任是谁都能打开,管理单位责无旁贷!
下水道的盖子应该专人管理,如果有要排积水的需要,理应当安排专员打开井盖,排水之后再将井盖移回,在这种情况下,还会出现下水道“吃人”这种事情吗?显而易见,不会出现这种意外!纵观下水道伤人事件,几乎都是下水道盖子缺失,儿童坠入下水道失踪之后,相关部门开始给下水道等等安装防护网,这种做法是对的,但是,这种做法之上还能将井盖设计的合理些会更好。
希望
没有找到没有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就是好消息,现在所有人都抱着希望,希望孩子最终可以获救平安归来!虽然这种可能性微乎极微,但是,看到孩子的家人日夜痛哭不已,食不下咽的样子,还是要给他们一点希望,让他们心里能够宽慰一些,能够好受一些!时间拉长一些,也许他们可以有心里准备去面对最差的结果。
警示
杨先生称他和孩子还有五步就能上车了,思及孩子掉入下水道,他恨自己没有保护好孩子,做出错误的判断没有及时救孩子!介于此,此事应该给家长们一个警示,那就是出门在外要把潜在的风险预想到,保护好我们的孩子!
西安男童掉进下水井事件发酵,大家都希望奇迹可以出现!
孩子掉入窨井溺亡,责任在谁?|法治天下
原创2021-08-25 18:32·中国教育电视台
小区花坛惊现窨井三岁女童溺亡金先生、王女士夫妇家住上海市某小区,2018年1月30日下午,金先生三岁的女儿多多跟着奶奶去院子里玩,出去没多久,多多的奶奶突然想上厕所,想着就在家门口也没什么危险,于是多多的奶奶便把孩子独自留在了院子里。看见老人自己进了家,王女士不放心女儿,便出去寻找,可喊破了喉咙,也没看见小多多的身影。这时,王女士突然听到了婆婆的哭喊声,寻着声音,王女士三步并作两步跑了过去,却看见孩子掉进了小区花坛中的窨井里,早已没有了生命气息。死者家属怒告小区物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宝贝女儿的离世,让金先生夫妇悲痛不已,对于这起意外,夫妻俩思来想去觉得是事发的窨井没有盖子,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事发后,金先生夫妇也曾多次找物业管理公司理论,却始终得不到一个满意的答复。一气之下,金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起事故8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6万余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金先生一方承担80%的过错责任,判令被告赔偿金先生一家27万余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继续维权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被上诉人物业管理公司表示,金先生一家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物业管理公司表示,涉案窨井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内,他们也压根就不知道窨井的存在。那么,要想确定被上诉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就要弄清楚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有哪些。为此,主审此案的法官何建多次前往涉案小区进行走访和调查,那么,调查的结果又会是什么呢?庭上双方说法不一二审法官现场走访调查在法官走访的过程中,向小区居民做了进一步的了解,最终发现,涉案窨井一直处于一个长期无人管理的状态,井口没有井盖,还被很多枯枝烂叶覆盖,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被上诉人物业管理公司辩称,事发窨井长期被绿植落叶覆盖,他们也压根就没发现窨井的存在,又怎么能想到去提醒居民注意安全呢?那么,物业公司对窨井的存在是否知情,能否影响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呢?二审中,双方也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金先生一家请求法院重新判定责任比例的诉求,又能否得到支持呢?三岁幼童掉入窨井不幸身亡,家长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有何依据?谁该为孩子的离世负主要责任?小区内,窨井“吃人”的真相是什么?究竟孰是孰非?8月26日12:17《法治天下》为您讲述《“吃人”的窨井》。法官寄语★幼龄儿童缺乏自控能力和规避危险的意识,对于儿童的保护,需要建立综合保护机制,本案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职责,而家长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充分履行监护职责,才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家长、公共场所管理者,都应该提高保护儿童的责任意识,勿因一时疏忽酿成大错。【WINDRISES MINIPROGRAM PROMOTION】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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