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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备案资料有哪些内容出口退税备案资料有哪些|出口退税企业备案单证和税收风险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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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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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备案资料有哪些内容出口退税备案资料有哪些

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哪些单据?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核销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核销单

2,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交单

3,银行结汇水单

4,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退税申报所需资料:1,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已核销过)2,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3,进项发票(已认证)4,出口发票(有些地方不用附此单证)以上资料把报关单顺序,外加封皮封底装订另外所需三表一盘:1,出口退税汇总表(一份)2,出口退税出口明细表(三份)3,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三份)4,转为正式申报后生成的资料导入U盘

出口退税全申报,需哪些资料?

出口退税需要的资料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核销单3.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注:发票税务局不需要,自己备案用.资料备齐后,打开出口退税系统.一.先录入(出口申报数据与进口申报数据录入)二.关联检查三.生成预申报软盘,在网上进行预申.四.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申报表(出口与进口申报表打印)五.汇总报表打印六.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在网上正申.正申通过后,把资料带齐,交到专管员那里就可以了.出口退税申报的正常操作步骤出口退税系统是增值税申报系统的一个重要的辅助系统,它解决的是企业出口业务应当享受的退税问题,就是计算当期的应退税额.撇开增值税不说,只要有出口业务,税务局就要求企业使用出口退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通过企业、税务局和海关使用的不同版本,将三者的数据进行对比和计算,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对于没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不会运用到这个系统.企业在做每个月的出口退税申报之前(企业每个月都要做申报,即使当月没有出口业务),应准备好两份资料:当期出口货物明细和当期收齐出口单证明细,然后,按以下步骤操作:一进入出口退税系统.初始用户名:sa(注意大小写);初始密码为空.二当期所属期设置.填入的所属期为业务的所属期.如:2006年10月10日对9月份业务进行处理,应填入200609.三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新增.1所属期自动生成.2序号编制规则是从0001到9999,记销售日期自动生成.3所属期标志自动生成.4进料手册登记号填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号,如果是一般贸易(不是进料加工业务),则为空.5出口报关单号视情况而定a如果当期出口并且当期已经收齐了单证(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则填实际的报关单号,取报关单右上侧编码的后9位+00X(通常,一份报关单会有好几笔业务,必须逐笔录入,于是第一笔报关单号为编码的后9位+001,依此类推.),报关单号为12位数字.b如果当期出口,没有收齐单证,报关单号视税务局的要求,若没有要求则为空,若要求填虚拟报关单号,则为年4位+月2位+00A+00X,共12位数字.如2006年9月的第二单第一笔,报关单号为200609002001,2006年9月的第二单第二笔,报关单号为200609002002.6出口日期为报关日期.7外汇核销单号.如果外汇核销单已经收齐,填实际核销单的号码,如果没有收齐核销单,则为空.8代理证明号.如果是代理业务,则为实际的代理证明号,如果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自己的产品,则为空.9单证收齐标志.如果当期出口且收齐单证,则为空,如果当期出口,没有收齐单证,则为BH.10出口商品代码.可下拉选择,为海关对应的商品代码.该代码对应具体的征退税率.11出口商品名称自动生成.12单位自动生成.13出口数量为实际的出口数量.14原币代码可下拉选择.若为美圆,则为USD.15原币币别自动生成.16原币离岸价为报关的FOB价.17原币汇率可以为月初的汇率或者是月末的汇率,关系到本币的当期出口销售额.18人民币离岸价自动生成.19美圆汇率同原币汇率.20美圆离岸价自动生成.21征税税率自动生成.22退税率自动生成,由商品代码决定.23征退税差额自动生成.24应退税额自动生成.25出口发票号为商业发票上的发票号,不能为空.26保存/取消/保存并增加.保存则保存该条记录,保存并增加直接进入下一条记录的录入.27序号重排对记录的序号进行重新排列.如果断号或者重号,则不能进行以后的明细数据申报.四基础数据采集-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新增.这一操作是对前期出口但没有收齐单证的业务,本期做收齐单证.因为前期出口,已经做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并且已经进行了申报,所以,本期收齐单证是在前期数据基础上进行的工作.1根据收齐的单证,找到对应的前期录入的数据,点击修改.2所属期自动生成.3序号规则同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4单证收齐标志为BH.可以看出,填上BH后,出口报关单号和外汇核销单号栏变为可填.5出口报关单号为报关单上右上角编码的后9位+00X(通常,一份报关单会有好几笔业务,必须逐笔录入,于是第一笔报关单号为编码的后9位+001,依此类推.),报关单号为12位数字.6外汇核销单号为核销单上号码.7提示报关单号与以前报关单号不符,核销单号与以前核销单号不符,确认替换.8保存.进行下一笔操作.9序号重排.对序号进行重新排列.断号或重号将不能进行后来的明细数据申报.五基础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这一操作是对前期出口但没有收齐单证,本期做收齐单证但是发现有错误的业务,进行负数冲回和重新录入的操作.其中错误可能包括:对与同一张报关单1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为进料加工但收齐单证时发现不是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不是进料加工但收齐单证时发现是进料加工.2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的商品代码与收齐单证的商品代码不一致.3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的原币离岸价与收齐单证的原币离岸价不一致.4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的出口发票号与收齐单证的出口发票号不一致.5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的笔数及各笔金额与收齐单证的笔数及各笔金额不一致.6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的各笔顺序与收齐单证的各笔顺序比一致.进行出口货物冲减:1对应有错误的报关单找到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的数据,点击冲减出口,去掉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前面的对号,确定.于是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的里面会相应出现一条记录,序号为Z000.2对所有有错误的报关单做完冲减后,退出,进入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可以看见生成的所有的冲减记录,序号都是Z000.进行序号重排.3对应做过冲减的报关单,录入正确的数据.注意:此时填入的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为实际的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单证收齐标志为空.六免抵退税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1所属期自动带出登陆是填如的所属期,可以修改.确定.2若需要在申报之前进行备份,复选备份当前系统.确定.3填入申报数据存放路径,也可以通过浏览按钮选择路径.确定.填入的新的路径系统会自动创建.七进入基础数据采集-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增加.对照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入相应的数据.八进入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增加.在空白处单击,系统会自动生成所有数据.注意:汇总表中自动生成的任何数据不允许手工修改,直接点击保存.九免抵退税申报-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同免抵退税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十根据税务局的要求,将生成的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报送到税务局,进行预申报.税务局会生成疑点信息和单证不齐信息等其他反馈信息,并将信息反馈到企业.十一企业得到反馈信息后,进行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接受).十二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查询,查询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十三将最终的数据报送到税务机关.十四免抵退税申报-打印申报报表.打印以下报表: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单证收齐)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当月的申报工作至此结束.注:1以上操作均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6.2版为例.2以上操作不含当月发生进料加工业务.以后会在专门的文章中介绍进料加工业务的处理方法和步骤.3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不同,可能导致以上某些操作步骤不准确.

二、外贸企业出口申报退税(备案)怎么操作?

流程如下:

1.将出口单证备齐,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核销单、场占说明、增值税发票、记帐凭证、提单号(这些单证上的数据都要在出口退税系统里录入的)。

2.以上内容准备齐后,进行预申报。就是系统中向导第二步。

3.预申报录入完毕后将生成的数据传给主管退税科,退税科会给反馈给你预申报通过的文件。

4.将反馈回来的预申报文件读入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正式申报。录入的内容在上面单证上查询。

5.数据录入完毕后就可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然后将其传给主管退税科。最后根据退税科的要求将纸质文件及软盘一并交齐就一切OK了。

提醒:在做退税之前先要将增值税发票进行仿伪认证。

出口退税企业备案单证和税收风险防范要点

2023-10-24 08:00·花姐是个会计为打造更优外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企业平稳发展,朴税聚焦出口退税最新政策变化,详细解答出口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本期,整理编辑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相关政策,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我是一家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想了解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包括哪些内容?

在这里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备案单证的清单: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如果我企业因为客观问题导致部分单证无法取得,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我企业该如何制作和保存备案单证呢?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我公司出口业务较多,纸质单证整理较为麻烦,有无其他单证留存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此外,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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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一、出口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环节。依据贸易的真实性,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办退税的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出口报关环节。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术本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

(三)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四)单证备案环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王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进出口财税通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可以采取电子数据备案有关单证。但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发现出口单证涉嫌造假的,应主动改正,并交回已退税款。(老王注:还得视同内销征税)

二、货物购进风险防范

(一)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符合“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货物运输环节。保留收货、发货的运输原始单据备查。

(三)货款支付环节。通过银行支付有关货款。

(四)货物生产环节。投入产出匹配、生产与出口的货物匹配、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匹配。

三、财务核算风险防范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要求:货物出入库有凭证、各项费用按规定取得发票,货物运输取得原始单据等等。

(三)出口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由于内容较多,以上提示均是简要述及,如有表述不全的或有误的,请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情形

政策依据

适用对象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

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六条

出口企业

3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未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

4

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5

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善意取得除外),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2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善意取得除外),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


出口企业

6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7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而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出口退税,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取得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出口财税通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二、三条

出口企业

8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申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单位不符,不得申报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9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0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或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1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已出具的,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3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4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购进或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5

出口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外购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一)第1目之(8)及其附件4

生产型出口企业

16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7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经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王术芳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0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或者在出口货物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21

四类企业申报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且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

出口企业

22

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或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并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时需提供收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

出口企业

23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齐全,缺少或与以下单证相似内容、作用单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备案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4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5

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或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6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管理类别被调整为三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管理类别暂按三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7

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税发〔2008〕3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

29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额度;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出口企业

30

综服企业未履行以下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未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未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査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九条、十六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1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或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2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3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综服企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

34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综服企业36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且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十八、十九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5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

跨境服务企业

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

跨境服务企业

37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38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第三条

研发机构

39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

40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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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需要用到税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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