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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退休人员可以落户乌鲁木齐市吗
关于已退休人员落户乌鲁木齐市的问题,主要可以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法固定住所(含二手房)或单位建设分配的房改房、集资房来实现。
首先,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迁入的情况,申请人需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完税。之后,申请人可携带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申请人需持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并持此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若材料齐全,申请人可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购房合同签订后,在房产证增加的房产共有人也可以按照购买商品房落户。
其次,合法固定住所(含二手房)的迁入条件较为灵活,申请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和契税完税证等材料,申请时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等。按申报条件分别提供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凭证、荣誉称号证书、职称证书或职称证书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办理流程与购买新建商品房落户流程一致。
最后,对于单位建设分配的房改房、集资房,申请人需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协议和交款发票,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以及随迁配偶或子女的《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等。办理流程同样与购买新建商品房落户流程一致。
二、退休人员在乌鲁木齐市买房落户口有什么规定?
这三类房可办理落户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迁入
从开发商购买的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完税,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结婚满三年)及未婚子女的户口。
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有随迁配偶或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有随迁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申请人持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材料齐全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人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提醒申请人注意,购房合同签订后,在房产证增加的房产共有人也可以按照购买商品房落户。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指户口簿、出生证、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应加盖户口专用章)。
2、合法固定住所(含二手房)迁入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含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结婚满三年)及未婚子女的户口。
四种条件分别是本人或配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或配偶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本人或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对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申请人在申报落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和契税完税证;有随迁配偶或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有随迁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随迁子女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
按申报条件分别提供相应的下列材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凭证、荣誉称号证书、职称证书或职称证书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落户办理流程与购买新建商品房落户流程一致。
3、单位建设分配的房改房、集资房迁入
拥有单位建设分配的房改房、集资房可申请为本人、配偶(结婚满三年)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申报落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乌鲁木齐市发布落户新政策
2024-08-16 17:23·天山网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8月16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口有序流入,吸引各类人才聚集,不断增强乌鲁木齐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
该《通知》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具体户口迁入条件:
(一)学历落户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人员);
2.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在校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2.获得发明专利的。
(四)专业技能人员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取得中级工(四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
2.在国际、国家、省级和地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选手。
(五)投资创业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六)安居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2.购买商品住房、公寓、写字楼、商铺,已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
3.购买单位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的;
4.在本市居住生活满1年,并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
(七)投靠落户
1.领取结婚证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一方;
2.父母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子女;
3.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父母;
4.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放宽年龄限制),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监护人。
(八)现役退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
1.驻乌部队现役军人,可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2.已安置落户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九)其他落户
符合以下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1.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干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
2.军队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驻乌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3.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员;
4.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户籍人员;
5.其他符合落户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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